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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生儿子不赡养父亲而和继母争夺遗产,被法院判决不能继承
    发布时间:2020-12-18 17:18: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8 ℃

    亲生儿子因为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即使是在父亲弥留之际,也不肯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但是当继母想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时,亲生儿子却表示自己也有份额,继母无奈,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儿子因完全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的义务,所以不能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

    亲生儿子不赡养父亲而和继母争夺遗产,被法院判决不能继承

    罗某和陈某系夫妻,生育一儿一女。罗某为再婚,和前妻生育两女一儿。在罗某的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一栋房屋并登记在罗某名下。2019年8月,罗某因病去世。

    罗某去世后,其妻子陈某便想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出卖后偿还给罗某治病欠下的家庭债务,剩余供自己养老用。而罗某生前未留下遗嘱,但立下委托书一份,明确将房屋所有权归陈某所有,其他四个儿女也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某并进行了公证,但长子罗某某认为,该房产为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50%的份额,对该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可继承25%的份额,因此不愿协助继母陈某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无效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表示罗某某自2008年起离家,十几年从未回家看望父亲,也没有给过赡养费,在父亲病重住院期间一次也没有到过医院,甚至父亲弥留之际也不肯回来见他最后一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陈某与罗某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案涉遗产的继承人有陈某和罗某某。而罗某某自2008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罗某长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罗某某作为长子却从未履行过探望、照顾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时也未回去探望,父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罗某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某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由陈某继承,罗某某必须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1:按照法定继承的话,本案中对罗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继承权的都有谁?

    律师解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在本案例中,对罗某的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是罗某和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一个儿子,陈某,以及罗某和陈某所生的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这六人都对罗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问题2:罗某名下的房屋都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涉案房屋是登记在罗某的名下,但是该房屋是属于罗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罗某去世后,只有一半的房产份额是属于罗某的遗产,需要进行分割,而房屋中属于陈某的剩余的一半份额不属于罗某的遗产,不能进行分割。

    问题3:为什么罗某某不能继承房屋的份额,而陈某能够继承罗某的所有的房屋份额?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罗某某在离家后一直没有对罗某尽到赡养的义务,即便是在罗某的重病之际,罗某某甚至都没有来见罗某最后一面,法院认定罗某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并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某留下的遗产,因此罗某某不能继承房屋的份额。而且其他的四个法定继承人都已经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因此陈某能够继承罗某的所有的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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