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开了一家婚庆公司,前段时间在给一对新人服务完之后,对方却表示不愿意结账,还表示如果要结账,那么就要扣掉30%的钱,那么婚庆公司该如何拿到这笔钱呢?
司某表示在婚礼开始一个星期前,新郎问酒店的LED大屏能不能用,她当时给新郎说要用LED大屏则要另外收费,是2000块钱。听到要2000块钱,新郎表示不用司某她们的LED大屏,直接用酒店的大屏就好了,结果婚礼当天,典礼开始的时候酒店的LED大屏并没有使用,一直都是黑屏。这个时候,酒店负责人拿着合同找到司某,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新人要用酒店大屏的事,之前根本没人告诉过他们。婚礼结束之后,司某去找新郎结算尾款,新郎却不给钱了,不给钱的原因是司某没有管大屏的事情,让他们的婚礼不完美。要因为LED大屏这件事来扣婚庆公司的钱,而且也没有支付这笔钱,司某觉得自己很亏。但是新郎却说不管是结婚还是做什么,自己要用酒店的LED大屏,婚庆公司是有义务帮自己把这件事去协调的。司某对新郎他们提出的要扣掉尾款的30%不能接受,双方因此一直无法协调。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一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问题1:司某的婚庆公司是否有义务帮助新人和酒店安排LED大屏?
律师回答到:这关键是要看司某的婚庆公司和新郎他们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说明要安排LED大屏的事宜,从上述事实来看,安排LED大屏的事宜在合同中应该是没有的。在司某的婚庆公司明确表示了要使用其LED大屏的话,则需要另外收费后,新郎则表示不用婚庆公司的LED大屏,而用酒店的LED大屏,但也没有要求婚庆公司需要提前帮他们安排好LED大屏的事宜,因此司某的婚庆公司并没有合同上的义务要帮新郎新娘安排好酒店的LED大屏的事宜,是新郎新娘一方自己的原因,导致LED大屏不能提前得到安排。
问题2:新郎一方以LED大屏事宜没有得到安排为由,而拒绝支付尾款,是否合理?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虽然新郎一方是在司某的婚庆公司为其婚礼提供完服务后才支付尾款的,但是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这不代表这新郎一方支付款项是一种后履行的义务,而应当和司某的婚庆公司提供服务是一种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新郎一方以婚庆公司没有安排好LED大屏这一非合同义务为由而拒绝支付尾款,是不合理的。
问题3:司某的婚庆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认为:新郎一方拒绝支付尾款的理由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其行为可以构成违约,如果司某的婚庆公司确实无法再和新郎一方达成协商的,那么还是建议婚庆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其理由可以是新郎一方不支付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问题4:我们应当如何避免像本案中的这种纠纷呢?
律师提醒到:无论是本案中的服务合同,还是其他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合同中对于双方所需履行的义务一定要清楚明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在合同中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因为合同发生纠纷的本质就是对义务履行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