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婴儿游泳馆溺水获救家长索赔150万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尽管孩子最终被救起,但是公众对于是否认可溺水男婴的家长提出的索赔请求,存在较大的争议,那么从法律上应如何看待这一事件呢?
浙江温州一名只有十个月大的男婴在泳游馆游泳时发生溺水事件,挣扎了近三分钟的时间,在这三分钟的时间里,无论是婴儿的母亲,还是游泳馆的看护,都没有发现婴儿已经溺水了,好在经游泳池边其他家长提醒,才将男婴救起。男婴经医院救治,目前已经出院,但是男婴的家人认为男婴因为溺水患的是脑病,所以可能会有后遗症,因此向游泳馆索赔150万。游泳馆方则表示可以走法律途径,对此男婴的父亲称钱的问题可以不纠结,但孩子以后如果出问题希望店家能够负责,而且还需要游泳馆方有一个诚恳的态度,并针对馆内的安全设施方面给予整改。
问题1:游泳馆是否要对男婴的溺水负责?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于来游泳和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具体而言则是要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和急救设备以及专业的看护人员和急救人员,在上述事件中,看护男婴的游泳馆工作人员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在男婴溺水三分钟期间都没有察觉,因此可见游泳馆确实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泳馆也对此需要承担责任。
问题2:对于男婴的溺水,责任都在游泳馆方吗?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其父母是法定的,也是当然的监护人。在上述事件中,男婴的父母将男婴带到游泳馆游泳,尽管游泳馆安排了专门的看护看管男婴,但是这不等于男婴的父母就不用再在那时对男婴尽到看管的义务,而且当时男婴的母亲就在一旁,自然也还有义务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但是男婴的母亲由于在看手机,也并没有及时地察觉到男婴已经溺水,其也是有过错。因此,对于男婴的溺水,游泳馆虽然负有责任,但并不是全部的责任,而应当确认其存在过错的程度,进而来确定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份额。
问题3:对于男婴家人所要求的游泳馆方需要赔偿150万元的请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认为:男婴目前已经出院,其家人向游泳馆方索赔的依据在于男婴因溺水而脑部受损,可能会留下后遗症。但是,这是一种可能出现的坏的结果,而不是肯定会出现的结果,因此如果在男婴长大后,确实出现了一些因溺水产生的后遗症,并且影响其正常的成长和生活的,那么在那时,男婴的家人才能主张向游泳馆方索赔,具体的赔偿金额,如走法律途径的话,则也是需要结合游泳馆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目前,即便男婴的家长提起诉讼,其主张150万元赔偿的请求确实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