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在去世前签下遗嘱,要把四套房屋都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老人的女儿于是将保姆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判决,保姆只能继承其中一套房屋,这是为什么呢?
老张的妻子在十几年前去世,老张的日常生活一直由一个保姆照顾。老张和保姆当着2名律师的面,签下了协议:只要给自己养老送终,自己走了之后的4套房就全是她的。在老张去世后,保姆就打算按照协议的内容继承这4套房屋,然而老张的两个女儿不同意,于是将保姆告上了法院。两个女儿表示:老张当时身体有病,可能在精神不好下的情况下签订了这份合同,而且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并没有说不赡养老张。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当时两位律师在场,能证明老张的头脑是清醒的,所以这份遗嘱是有效的。但是这4套房里有3套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张无法对这3套房子处置,这3套房子应由子女继承,4套房里有1套房是老张自己的,这一套房要按老张的遗嘱来,也即保姆最后只能到一套房屋。
问题1:如何看待老张签订的遗嘱?
律师表示到: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从继承法的理论看,遗嘱人如果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则属于遗嘱继承;遗嘱人如果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则属于遗赠。本案中的保姆不属于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老张在遗嘱中将房屋留给保姆,是属于遗赠。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老张在立遗嘱时,有两个律师作为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是由老张亲笔手写和签名的,也有年月日。最后,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老张所立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确实能够反映老张真实的意思表示,老张的两个女儿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但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综合来看,老张的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问题2:为什么老张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屋?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老张的妻子先于老张去世,在老张妻子去世后,老张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变成老张的个人财产,因此老张的个人财产还是只有一套房屋。而再基于《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只有属于被继承人在生前获得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成为遗产,所以老张的遗产是一套房屋。
问题3:保姆只能继承一套房屋吗?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保姆只能继承一套房屋,从继承法的角度看,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假设不考虑本案中的这四套房屋的价值差异,而单以份额来认定,那么在在老张妻子去世后,老张妻子的遗产应当是三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一半,而老张的财产应当是两套半的房产。而老张妻子的一套半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由老张和老张的两个女儿继承,每人可以继承半套房屋。所以老张在生前的财产应当是三套房屋,两个女儿分别有半套房屋,再依据老张的遗嘱,保姆能够获得的应当是三套房屋。当然,在实际上四套房屋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简单地按照份额来处理,法院判决保姆只能继承一套房屋,应该也是有其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