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为对父亲在生前立下的遗嘱内容不满,在与继母争执的过程中居然吞掉了遗嘱,继母只好拿出遗嘱的复印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件呢?
陈某因病去世,儿子小陈在继母不知情情况下,擅自领取了父亲的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及账户余款,并扣押了全部的身份及死亡证明材料。在料理完后事后,小陈与继母就因陈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尤其是一套房屋。这套房屋是当时由陈某、前妻和儿子小陈申报登记,一起建的。陈某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离婚后房屋归陈某所有,前妻自行解决住房。两年后,陈某再婚。在陈某去世后,小陈找到继母,想要继承遗产时,继母拿出陈某在重病之际立下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写明所有财产归继母所有。小陈对这份遗嘱并不认可,甚至一把夺过塞进嘴里吃掉了,继母于是将小陈告到了法院。在庭审中,继母向法院出具了遗嘱的复印件,称是陈某书写,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名,遗嘱内容写明死后房屋由她继承。但由于遗嘱原件被小陈吞食,所以无法提供原件。法院经审理后,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中涉及房屋遗产继承条款的效力予以认定。陈某去世,继承开始,且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法院依据诉争房屋的共有财产分割和夫妻财产分割情况,依法确认小陈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陈某享有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在其因病去世后,应由小陈的继母继承。
问题1:自书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从形式上看,自书遗嘱必须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和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这说明打印的遗嘱以及用盖章方式签名的遗嘱都不能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再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的内容还必须是出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回到本案例中,原告向法院出具了陈某遗嘱的复印件,遗嘱本身是陈某亲笔书写,并且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遗嘱的原件因本案的特殊情况而不能提供,法院结合各项证据和证人证言,也肯定了遗嘱复印件的合法有效性。
问题2:为什么继母能凭借遗嘱优先继承呢?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遗嘱最能直接地体现出被继承人如何对自己在死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处分,因此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当然遗嘱继承的前提是存在一份合法、真实和有效的遗嘱。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原告所提供的遗嘱复印件的效力,因此其能够凭借遗嘱的内容优先继承。
问题3:为什么最终小陈能获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其继母能获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本系陈某、陈某前妻以及小陈三人共同所有,三人分别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在陈某和陈某前妻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陈某能够获得前妻对房屋的份额,也即陈某获得了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在陈某去世后,又因为遗嘱的内容,小陈的继母能够获得陈某对房屋所有的全部份额,因此小陈的继母最终能获得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而小陈则一直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