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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以家庭负担沉重为由拒绝赡养老父亲,法院判决需赡养
发布时间:2020-12-17 17:17: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17 ℃

一位年迈的老父亲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大儿子,表示大儿子没有对自己尽到赡养的义务。大儿子表示自己的家庭负担沉重,没有能力赡养老父亲,但是法院认为即便如此,其仍然应当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儿子以家庭负担沉重为由拒绝赡养老父亲,法院判决需赡养

已经六十多岁的付某,到法院起诉自己45岁的大儿子,称自己当年为了儿子能顺利完成学业,不惜拿出治伤救命的钱来供其读书,导致自己落下终身了残疾。而儿子因对其教育方式等不满,在十几年前外出打工后再再也没有对自己履行过赡养义务。如今付某年事已高并且还患有各种疾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付某平每个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在逢年过节定期慰问等。

在庭审过程中,付某的大儿子表示在其幼年时,父亲就因与其母亲的感情问题,将其甩手给他人养育,并没有尽到父亲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还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尽管自己成家后收入微薄,养育三个孩子经济开销极大,妻子又体弱多病,生活极为艰苦,但在前两年仍坚持每年给父亲2000元,并不是没有尽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付某年事已高,又是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其儿子,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法院判决付某的另一个儿子也需一同承担赡养义务。

问题1:子女对父母需要尽到赡养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基于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在子女年幼时,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同样的,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年迈时,则需要子女对父母尽到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是一定法定的义务,而且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是每个人都与生俱来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义务,人类社会才得以维序。

问题2:付某大儿子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解答到:在本案中,付某大儿子表示自己之所以不赡养付某不仅是因为付某在自己年幼时没有很好地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而且自己如今的家庭负担也是较为沉重,但是即便法院能够认可付某大儿子的这些陈述是事实,但也不妨碍法院依法判决付某大儿子仍需要对付某尽到赡养的义务。也即,父母没有对子女尽到抚养的义务,子女也仍然要对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因为两种义务都是法定的义务,其依据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为其中一种义务没有履行而可以不履行另一种义务。而付某大儿子如今的家庭负担较重,也不影响其需要对父亲付某尽到的赡养义务,只是说,法院在判决时确实应当考虑到 付某大儿子的经济条件,在其能承担的范围之内判决其应当支付的赡养费。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而如今,很多年轻一代的子女都会因为工作和生活等原因,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有的子女甚至因此不对已经年迈的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而有的子女虽然能够每个月给生活费和赡养费给父母,但也很少去探望老人,这都导致很多老年人成为“空巢老人”,在晚年的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都不能得到满足。法律虽然能够通过强制力,要求子女对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更多的,还是需要在整个社会层面形成一种尊老敬老爱老的氛围,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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