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为了再买一套房,但考虑到第二套房需要缴纳的税款过多,于是便协议“假离婚”,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两人也还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却和女方的闺蜜好上了,女方被迫搬走,几年后女方越想越委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吴某和甄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两人工作地都在另一个县,天天回去着实不方便,故打算在工作的县再买一套。这再买就属于二套房了,缴纳的税款可不少。于是两人合计假离婚。于是,吴某与甄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及所有财产均归甄某所有,孩子的抚养权也归甄某,吴某未分得任何财产。因是假离婚,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但问题就出在吴某大意了,她经常带闺蜜王某来家做客,一来二去,王某就和甄某擦出“爱”的火花。吴某彻底傻了眼,眼见两人从眉来眼去发展到毫无下限,她悔不当初。而买的新房,也让王某和甄某占去,随后两人不仅结了婚,还生了孩子。几年过去,吴某越发觉得委屈,就将两人告上法庭。法庭上,吴某痛哭流涕诉说着她和甄某办理假离婚的心酸过程,并搬出各种“证据”竭力证明两人是假离婚,而作为前夫的甄某,则一副无所谓的冷漠态度。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问题1:如何看待“假离婚”?
律师表示到: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着“假离婚”,凡是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离婚登记的婚姻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了,即真正的离婚,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并不会审查男女双方离婚的动机而何,而这也正是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一些夫妻为规避政策或逃避债务而采用的“假离婚”,但“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会产生和“真离婚”一样的法律效力。
问题2:本案中吴某和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吴某和甄某在“假离婚”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财产都归甄某所有,孩子的抚养权也归甄某,由于“假离婚”在法律上是产生了真离婚的效力,因此该离婚协议也应当是有效的。即便吴某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自己被欺诈为由而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需要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双方约定“假离婚”不等于吴某被甄某欺骗了;另一方面即使吴某确实被甄某欺骗了,鉴于离婚协议签订已经好几年了,所以也是不可能再被撤销或者再被变更了。
问题3: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律师认为:一般而言,法院会驳回吴某的起诉,因为吴某和甄某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即使在之后还共同生活居住,但也属于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在此过程中甄某和王某在一起,也只能通过道德来加以谴责,在法律层面是不可能加以处理的,而这一切的源头就在于所谓的“假离婚”带来的风险。律师也在此提醒大家,“假离婚”虽然不违法,但是往往会带来更多的问题,最终可能出现本案例中的“人财两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