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的行为,我们当然是零容忍,但是被告人虽然是有罪的,其子女却往往是无辜的,那么当被告人被法院判刑入狱后,如果在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情况下,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去年8月,张某因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由于其单独抚养未成年女儿而被取保候审。后该案起诉到海珠区法院。张某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认罚,但向法院提出希望安置好其女儿。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还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不宜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但若对其判处监禁实刑,其单独抚养的女儿又该怎么办呢?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与妻子离婚后,女儿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单独抚养。张某某在某小学读四年级,其母已精神失常,外祖母又在外地,张某入狱后,女儿的生活难以保障。海珠区法院经过和民政局和街道办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及其家属召开了关于张某某监护问题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张某最终选择将张某某交由其哥哥一家监护,而其哥哥也愿意在其入狱期间承担好张某某的监护责任。而张某也在今年的11月份被依法宣判。
问题1:我国民法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父母基于和子女之间最亲密的血缘关系,当然是未成年子女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但如果父母都不能履行监护的职责,那么才会出现《民法典》第27条所规定的三个顺序的监护人。
问题2:在本案中,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张某某最终由张某哥哥一家来起到监护的职责?
律师回应到:在本案中,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因为涉嫌犯罪而需要入狱服刑,在服刑过程中固然是不可能再对张某某经进行抚养和教育,张某某的母亲精神也失常,不可能对张某某起到监护的作用;张某某的外祖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人在外地,再加上年事较大,也不太可能对张某某进行监护;张某的哥哥作为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在经过各方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介入调解后,同意对张某某起到监护的职责。
问题3: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律师解释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的权利,监护人有权利代表未成年人行使一些行为,办理一些事项;但同时另一方面,监护人也需要对未成年人尽到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而且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侵害的,也需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