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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现三十多岁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01-10 22:10: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8 ℃

一位父亲给自己已经三十多岁的患了精神疾病的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却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王某和牛某系夫妻,婚后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37岁,女儿36岁。女儿目前已经结婚,儿子十六七岁时患上精神疾病,目前没有劳动能力。王某因对儿子是否为亲生一直都有疑问,最终在今年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确实不是王某亲生的。王某便以自己遭受了严重精神打击,认为被告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同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儿子的费用864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等。牛某表示,她与王某结婚38年,夫妻感情尚好,她为家庭付出太多,且已经60多岁,如果离婚将无家可归,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结婚38年,已建立起稳固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应倍加珍惜,且婚后双方都曾为家庭生活付出艰辛努力,为儿女成长倾注了共同心血。原告现以年满37周岁的儿子非其亲生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这种生活变故对一个62岁的老人来说,确实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但毕竟双方在儿女成长的这30余年里风雨同舟,相互包容,如果二人能重新审视出现的问题,共同面对,存在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父亲发现三十多岁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起诉离婚被驳回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和牛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王某发现了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说明牛某在和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重大的过错,王某起诉离婚也是情理之中,但是牛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而且法院也认定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较长,两人的年事也已经高,离婚实属不合适,因此法院没有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问题2:如果法院判决了两人离婚,王某能够主张牛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指出:单纯地从《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看,第1091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法院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进而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的,那么王某能够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的“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来向牛某主张损害赔偿,并且还可以要求牛某就自己这些年付出的抚养费的补偿款。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应到:无论是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好,都有关于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款,但是法律上认定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客观的,而现实中的各个离婚案件都是不一样的,存在着差异,因此即便是存在相同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也可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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