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因为不堪忍受老婆长期对其家暴,一怒之下用电线“勒死”老婆,然后骑着电动车,载着老婆的尸体,来到辖区派出所投案。但让男子没有想到的是,老婆并没有死,在派出所苏醒过来了。该男子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王某和其妻子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每次吵架,老婆都会辱骂王某,而且轻则动手抓挠,重则对其大打出手,自认为对老婆有愧疚的王某每次都忍受下来。今年2月5日的晚上,两人再次争吵,丈夫王某觉得不能再受其妻子长期辱骂、家庭暴力,于是动了杀死妻子的想法。考虑到孩子在家,王某于是说要和妻子到底下储藏室谈谈,将妻子骗到自家储藏室后,随手捡起储藏室内电线勒妻子颈脖。数秒后,见妻子不再动弹,王某就将妻子“尸体”抱至自家电动三轮车后车厢,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至盱眙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经过一路颠簸,他的妻子在派出所院内苏醒了,而他本人则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控制。在案发后,王某妻子向办案机关提出“不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的申请,她称,丈夫没有杀她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考虑到他们夫妻多年感情,考虑到他们的家庭,她恳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追其丈夫的的刑事责任。但是王某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的10月22日,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问题1:既然王某的妻子没有死,那么为何王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回答到: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王某有杀害妻子的主观故意,并且已经着手,用电线勒住了妻子的脖子,只是在妻子昏迷后误以为妻子已经死亡,故而收手,王某的行为属于着手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这属于未遂。因此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为未遂,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2:为何王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律师解释到: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会根据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刑罚,王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起因、性质、后果及王某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王某妻子谅解等因素,再加上王某属于未遂,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王某应当减轻处罚,所以法院最终在故意杀人罪的最低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基础上再予以减轻,判决王某两年有期徒刑。
问题3:为何王某的妻子表示不追究王某的行为了,法院还是要判处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表示到: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便王某的妻子已经原谅了王某,但是王某因其杀人行为仍不能被免除刑罚,所以法院仍然是判决王某两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