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购房者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花了90万元,却不想这家中介公司并不是卖房者直接联系的那家,而是卖房者联系的那家中介公司委托的,而且卖房者出售这套房屋的心理价位是为155万,购房者和卖房者就因此产生了纠纷。
孙某通过一家名叫群策地产的中介,买了杭州拱墅区某公寓的一套二手房,总价90万。然而,房东根本不知道自己这套房子已经被卖出去了。而且销售的价格也根本对应不上,房东的心理价位是155万,孙某签订的合同,房价才90万,整整相差65万。孙某的购房合同显示甲方是一个名叫杭州大滕房产的中介公司。原来,房东张某委托杭州大腾房产进行销售,双方约定的挂牌价是155万。杭州大滕房产又请了杭州群策地产作为二级分销商去寻找客户,孙某就是他们的客户,90万的房价是杭州大滕房产授权的。
问题1:杭州大腾房产是否能够委托杭州群策地产去寻找客户?又是否能按照90万元的房价来卖房?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961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委托杭州大腾房产销售其房屋,双方之间肯定是签订了中介合同的,杭州大腾房产作为中介人,有义务帮张某找到卖家,杭州大滕房产又请了杭州群策地产作为二级分销商去寻找客户,虽然也是出于帮张某卖出房屋的目的。但是张某对这套房屋的心理价位是155万,而杭州大滕房产却以90万元的价格,和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张某毫不知情,因此这套房屋并不能按照90万元来卖,因为已经超出了张某通过合同给杭州大腾房产的权限。
问题2:从委托合同的角度看,杭州大腾房产是否构成为违约?
律师表示:因为《民法典》在针对中介合同规定中指出“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针对杭州大腾房产转委托杭州群策地产的行为应当以《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加以界定,依据《民法典》第923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杭州大腾房产转委托杭州群策地产的行为显然是没有经过张某同意的,而且张某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时杭州群策地产和孙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以90万元的价格卖出了房屋,远低于张某155万元的心理价位,损害了张某的利益,因此杭州大腾房产应当就张某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
问题3:这一事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认为:鉴于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被卖出了,那么可以主张对孙某和杭州群策地产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至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孙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杭州群策地产予以赔偿,同时张某还可以追求杭州大腾房产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