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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到假茅台后诉请十倍赔偿被驳回,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1-01-25 22:25: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5 ℃

人们在买像五粮液和茅台这种贵重的酒时,最怕的是什么?最怕的当然是买到假酒了。四川省南部县的甄某最近就买到了几瓶假的茅台,经鉴定,这些茅台确实是假酒,甄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虽然支持了甄某提出的卖家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但是没有支持其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在甄某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男子买到假茅台后诉请十倍赔偿被驳回,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甄某分两次在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以下简称“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茅台酒,共花费24192元。甄某在将茅台酒招待亲朋好友的时候,朋友品尝后怀疑酒是假的。甄先便生向市场监管局投诉玉清商贸部售卖假酒,还通过茅台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了这9瓶酒,经其鉴定这9瓶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随后,甄某向南部县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是卖酒的玉清商贸部和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红梅商贸部(以下简称“红梅商贸部”),请求商家返还价款,并作出10倍赔偿。红梅商贸部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为甄某第二次在玉清商贸部购买6瓶茅台酒时电脑小票加盖了红梅商贸部的发票专用章。在诉讼过程中,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对玉清商贸部作出处罚,没收假茅台并罚款3万元。但是南部县法院一审宣判:玉清商贸部返还甄某购买茅台酒的价款共24192元,但驳回了甄某10倍索赔的请求,因为甄某只能证明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10倍索赔。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院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目前该案重审时间尚未确定。

问题一:甄某提出的假一赔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答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假一赔十”条款实际上在法律上并不能这么讲,因为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确实正如本案中一审法院所认为的,涉案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确实不完全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像本案中,甄某在诉请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时,不仅需要鉴定涉案的9瓶茅台是假冒的,而且还需要鉴定这9瓶茅台不符合酒类的食品安全标准,例如经鉴定这些酒若被人饮后被造成身体上的损害,在此前提下,法院才是会认可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

问题2:如果甄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什么救济的途径吗?

律师回答到:如果本案中的假的9瓶酒确实只是假的茅台,但不会对饮用者造成身体上的损害,直接点讲就是经营者将其他的白酒伪装为茅台酒进行销售,那么在此时,法院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甄某可以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购酒款24192的三倍。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在现实中购物时,我们随处可见“假一赔十”的公告,但是这种“假一赔十”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下的十倍赔偿是不一样的,前者经过经营者明确承诺的,消费者在索赔十倍赔偿时,是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则不需要经营者承诺,只要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要承担十倍赔偿,这种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是比违约损害赔偿更为严苛的赔偿,也正是因为其严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和范围需要法律的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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