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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遭遇强奸,反抗过程中勒死施暴男子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1-01-02 22:02: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91 ℃

在2018年9月的某天,安徽省枞阳县男子许某喝醉酒后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在两人纠缠和反抗的过程中,周某用一根软管将许某颈部缠绕住,许某也因此窒息身亡。这一案件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周某最终被检察院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农妇遭遇强奸,反抗过程中勒死施暴男子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2018年9月23日晚,安徽省枞阳县男子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的行动,许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担心许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在村干王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属于其中第3条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周某在面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采用正当防卫防卫的手段,而强奸是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因此正当防卫人面对这种暴力违法行为,即便是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了施暴人的死亡,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2: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特殊正当防卫首先是要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起因要件(即正当防卫人面临着现实的客观的不法侵害行为)、时间要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对象要件(即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以及限度要件(即防卫的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其次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特殊正当防卫要求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也因此防卫行为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是必要的和相当的。

问题3:从本案看,我们如何应当如何理解强奸案中的正当防卫?

律师指出:近年来,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法律,亦或者是立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都对正当防卫越来越重视,像本案中涉及到的正在进行的“强奸”也在个案中被认定和“行凶杀人”、“抢劫”和“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并列为同一层级,对此承认了特殊正当防卫,这正是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妇女人身安全及其性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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