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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店内劝阻他人吸烟后打伤吸烟者,被判罚款200元
发布时间:2021-01-11 22:11: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6 ℃

李某的儿子小李今年15岁,今年10月14日晚小李在某酒店大堂看书,对面长桌上的两名男子的一名男子正在抽烟,小李见状告知酒店前台服务员,希望能劝阻对方不要吸烟。但前台服务员并没有上前劝阻,于是小李自己走上前,劝说对方不要吸烟。两名男子当晚喝了酒,男子灭烟后比较生气,推了小李几下,随后被同伴劝下。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对方灭烟后,小李走回小圆桌,此时黑衣男子又追上小李,并再次推搡小李。被推后,小李出手打了对方脸部一拳,还踢了对方一脚。经派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吸烟男子因外伤致做眼部挫伤。左腕、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通过警方调解时,对方提出要求李某和小李赔偿5万元,其中眼部和假牙松动治疗费共计1万元,误工费为4万元。李某认为这一索赔金额过高,并且对方吸烟在先,且先动手推搡小李,同样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后公安分局分别对双方作出处罚:一、对岳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岳某(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已移交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处理。二、对小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较轻,给予罚款200元处罚。

少年酒店内劝阻他人吸烟后打伤吸烟者,被判罚款200元

问题1:酒店大堂是否允许吸烟呢?

律师指出: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6条的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酒店大堂作为具有开放性质的经营场所,是属于室内公共场所的,因此在酒店大堂内也应当是禁止吸烟的。

问题2:本事件中酒店是否负有责任呢?

律师回应到: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8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酒店大堂作为室内公共场所,是禁止吸烟的,酒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需要设立吸烟点的。而且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9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在这一事件中,酒店前台服务员并没有听从小李的诉请,而去要求吸烟男子不再抽烟,从而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酒店在劝阻吸烟方面没有履行好其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

问题3:公安分局针对双方当事人出具相应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小李劝阻吸烟的行为固然值得赞赏,但是最终和吸烟者打了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秩序,并且还造成了吸烟者的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小李打伤吸烟者的情节较轻,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而吸烟者同样既扰乱了公共秩序,对其进行警告处罚,而且因其吸烟行为,需要由其他相关部门来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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