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投资者在银行投资了三个理财产品后在二十天的时间里就亏损了两百多万,投资者和银行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银行需要对投资者的贬损承担主要的责任。
自2014年起,孙某在某银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根据孙某填写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孙某属于平衡型的投资者。之后孙某一直购买风险评级低、年化收益率也较低的理财产品。2015年6月,该银行的理财经理向孙某推荐了三种理财产品并建议孙某立即购买,但并未向孙某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也没有对孙某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而这三种理财产品都属于高风险。随后,孙某表示该三种理财产品不符合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要求理财经理为其赎回上述三种理财产品,但理财经理没有为其办理赎回。在短短20天的时间,孙某在这三种理财基金上的账面资金共亏损了266万元。于是孙某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投资款本金损失人民币2657629.09元及利息74794.95元。一审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孙某损失141341.1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承担30%、孙某承担7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至于孙某的损失数额,孙某曾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赎回案涉基金的请求,但实际结果并未赎回,在此之后直至其最终赎回案涉基金期间所产生的基金市值的贬损,应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二审判决后,孙某仍然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经审查认定,银行方面的过错行为与孙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孙某对其2015年6月16日之前的损失承担70%责任、银行方面承担30%责任,对2015年6月16日之后损失由孙某承担全部责任不当。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辽宁高院遂指令大连中院再审。大连中院再审后最终认定银行对孙某的理财本金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孙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此判决银行赔偿孙某本金损失2126103.27元及利息。
问题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高院的再审以及二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最终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得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孙某购买的这三种理财产品发生贬损,孙某本身和银行两者之间的过错责任分配是怎么样的,这种过错责任的分配决定了银行需要赔偿多少钱给孙某。
问题2: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银行需要承担80%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最终经过多次审理,法院改判银行需要对孙某购买的这三种理财产品发生的贬损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在明知孙某为平衡型的投资者的情况下,理财经理在没有告知孙某这三种理财产品系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就向孙某推荐了,孙某基于对理财经理的信任,而直接购买了这三种理财产品。而且,在孙某发现亏损后要求赎回时,理财经理也没有及时地告知孙某关于这三种理财产品的风险,而是继续劝解孙某不要赎回,继续持有,这就导致孙某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对孙某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重大过错,需要对于孙某购买这三种理财产品的所遭受的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3:本案带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应到:我们在投资理财的时候,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来选择投资理财的种类;另一方面要在和银行等签订投资理财项目时注意查清楚理财的项目到底是什么,不能一昧的相信对方,要自己三思而后行,避免发生更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