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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网友偷情被老板发现后网友跳窗身亡,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1-27 22:27: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8 ℃

一离职的员工在员工宿舍内和男网友偷情,老板发现后将这个男网友拦在宿舍内,却不想这个男网友选择了跳窗,并且最终不治身亡。老板也因此被判处构成非法拘禁罪,经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员工和网友偷情被老板发现后网友跳窗身亡,老板被判刑

在去年的2月份,山东聊城一家馅饼店女员工在离职后,在员工宿舍内与男性网友王某偷情。被老板杨某发现后,王某多次试图离开宿舍,遭杨某阻止,并被其脚踹、手扇;杨某还打电话喊妻子过来,“让他们讲清楚。”被发现、拦阻约20分钟后,王某从位于二楼的宿舍窗户跳出,后不治身亡。今年4月,聊城市高唐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杨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法院认为,王某之死与杨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具有因果联系。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杨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本案中死者王某家属也对一审判决结果“严重不服”。王某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杨某加重刑期直至死刑,要求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12月初,山东省聊城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杨某10年半的量刑部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聊城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未认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问题1:为什么杨某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王某进入员工宿舍固然不对,但是杨某也没有权利不让王某离开,在这20分钟的时间里,杨某的行为非法剥夺了王某的人身自由,尽管只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但杨某也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

问题2:为什么杨某一审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二审被判6年有期徒刑?

律师回应到:在《刑法》第238条第2款中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拘禁者的重伤、死亡,这要求被拘禁者的重伤、死亡和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自己跳窗的,但是其导致其跳窗的直接原因正是杨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王某的死亡和杨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法院依据“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规定,判决杨某10年半的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只所以改判,不是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或者定罪上出现了错误,而是因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结合杨某自首的情节,而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审法院判决杨某6年有期徒刑,是减轻了其处罚。

问题3:在非法拘禁罪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认为:针对非法拘禁罪,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的被拘禁人的重伤、死亡,那么仍然是非法拘禁罪,只是在量刑上要加重处罚;而《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句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则是指使用了非法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行为,并且这一暴力行为导致了被拘禁人的重伤、死亡,那么此时就不再是非法拘禁罪了,而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是刑法中的一种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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