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去世十几年后,妻子转被过户房屋,却被告知这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上还有十几名继承权人,在没有经过这些继承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这套房屋是不能过户的。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2005年,张某的丈夫李某离世,并没有留下遗嘱。这套原本属于夫妻双方的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李某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因怕麻烦,没有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更没有到房产部门过户。前段时间,因小学入学报名的需要,张某想将孙子的户口迁入这套商品房中,但由于房产证上还是李某的名字,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未能顺利办理。为了尽快过户,张某来到了深圳公证处寻求帮助。经咨询,公证员告诉张某一件令其震惊的事情——这套商品房目前有十几名继承权人。原来啊,由于李某没有留下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原本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操作。也就是说,李某遗留的房产除了配偶张某以外,李某的母亲、子女都拥有继承权。李某去世后,房子没有分割前,李某的母亲又于2013年离世,这也就导致了李某的三位兄弟也拥有了继承权,这是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但是,李某的三位兄弟都年岁已高,都居住在外地,根本不可能前来配合办证。而且李某的大哥也在不久前去世,这就导致李某大哥的妻子及其子女也有相应的转继承权。在公证员的建议之下,李某的两位兄弟与李某大哥的妻儿在他们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份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书,再寄到深圳。同时,办理好了李某母亲和李某大哥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张某终于拿到了宝贵的继承房产的公证书,凭着公证书很快就办好了房产过户,也顺利为孙子报名上了学。
问题1:什么是“转继承”?
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正是指继承人如果在遗产分割之前就死亡的,并且没有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那么该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对应的遗产份额就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当然如果遗嘱有另外安排的,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相应的遗产。
问题2:为什么在上述这个案例中的房屋上出现转继承的问题?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没有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会有法定继承的存在。李某在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其中的一半份额就应当作为遗产来分割,那么张某、李某的母亲以及李某的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人,而李某的母亲去世后,因为房屋一直也没有分割,所有李某母亲在房屋上能够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份额就应当由李某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这就出现了“转继承”,而李某的大哥从李某母亲处通过“转继承”获得的房屋份额由因为李某大哥的去世,而再次出现了转继承的问题。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回应到:鉴于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很可能就会出现转继承,甚至多次转继承的情况,进而导致像本案例中的这种房屋完成过户需要多个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当事人签名,这告诫我们在发生遗产继承的情况下,还是要尽快地完成相应的公证登记程序,尤其是像房屋这类价值较大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