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在结婚后20多年,因已经和丈夫分居多年,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有妇女被拐卖而结婚的情况,但是在其因和丈夫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无需再审查受胁迫结婚的事实。
莫某于1989年5月被拐卖至张某处,并在张某逼迫下于同年8月与其登记结婚。1991年12月24日生一男孩。因自己系被拐卖给张某的,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而且婚后多年一直感情淡漠,无法交流。现在确已无法生活在一起,故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婚后财产。法庭上,被告张某及其两个哥哥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因张某视力有残疾,思维也不是很清晰,故对法官的询问很多时候都需要代理人代为回答。对原告莫某拐卖的说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不认同,他们说,莫某来到北京后,是自愿与张某结婚的,不存在逼迫的情况。双方结婚已20多年没有大的矛盾,为了保证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不同意与莫某离婚。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于1989年5月被骗至被告所在的村,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2000年莫某一直外出打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且经过法庭询问,婚生子表示愿意同父亲张某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已长期分居,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婚生子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法院也不持异议。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莫某虽然是被拐卖和张某结婚的,存在受胁迫结婚的事实,但是两人的婚姻存续了二十多年,两人也已经成为真正的夫妻,因此在莫某以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可以直接判决两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如果在本案中,莫某在和张某登记结婚后不久就申请撤销婚姻的,法院也是应当支持的。此外,相关人员拐卖妇女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