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儿女也都长大成人了,但在丈夫下岗后,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妻子在外租房,和丈夫分居了四年,在此期间妻子先后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女方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最终判决两人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考量因素之一。
张女士与王先生是198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2日结婚。1989年9月领养一女,1991年8月23日生育一子。婚生子女均在大学就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工作上给予了支持和理解,并共同抚养教育孩子。改革开放后,王先生从一行政单位调到企业工作,后企业改制,下了岗。失去了固定收入的王先生整天精神萎靡不振,忽略对妻子张女士的关心和孩子的教育,遂引起妻子不满,激化了家庭矛盾,2007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妻子张女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08年、2010年妻子张女士两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先生离婚,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2011年6月张女士第三次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先生离婚。法院一审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结婚26年,已过了婚后夫妻情感波动期,子女均已成年,能否一起生活双方都应持慎重态度。张女士于2008年、2010年已两次起诉离婚,丈夫王先生不同意离婚,区法院从家庭稳定,孩子上学及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均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6月张女士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丈夫王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张女士与王先生已分居四年,这期间妻子张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婚姻生活形同虚设,夫妻之间固有的婚姻意义既相互关照已不复存在,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两个孩子都已上大学,故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一套楼房按照双方同意的价格作出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2010年张女士起诉离婚时,就已经和王先生分居超过两年了,夫妻感情已经基本上破裂了,但是法院考虑到两人的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以及子女的问题而没有准予离婚,这也是合理的。在2011年张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可见两人的夫妻感情真正地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此时会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我们应当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之一,但是其仍应当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若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没有超过两年的,法院在审查其他因素后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若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的,法院在考虑诸如子女和家庭等问题的基础上也是可以不准予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