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感情不和分居时约定互相之间不承担扶养义务,并且各自的收入也归各自所有,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不能约定不承担扶养义务,而关于对财产的约定,需要满足两个要求才能有效,这在下文的案例分析中会有详细的介绍。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但张某与钱某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所以,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对分居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等做出了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该约定的内容,张某分居后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所以,张某做生意所得的30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钱某要求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首先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夫妻双方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来互相不承担扶养义务;其次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各自所得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但是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本案中张某和钱某的约定也不符合该形式要求,所以也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该约定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第二,必须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满足这两个要求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相关的财产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