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女方的父母出资给女方购买车辆,作为陪嫁物品,但是在婚后女方才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登记,那么在两人离婚时,该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本案中所涉的车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内完成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手续,并不代表此时才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而应当从购车的那一时刻来认定该车辆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属于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婚后才登记在张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购车款项是张某父母在婚前转给张某的,购车手续也是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的,因此该车应当视作是张某的婚前财产,即使车辆的登记在婚后才完成,也不影响该车不会成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若按照第二种观点的话,该车应当登记在李某和张某两人的名下,那么才能视为是对两人的赠与,该车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该车是两人婚前由张某的父母出资,购车手续也是由张某名义办理的,那么何时完成车辆所有权的登记,也不影响该车是张某父母赠与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