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渔期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需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鱼的案件。上海辩护律师强调,水产品资源不仅是我们当代人类的,更是后代子孙的,莫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过度索取水产品资源。
2019年3月30日,正处于贞丰县天然水域的禁渔期。杨某华、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共谋去纳歪河边电鱼,由杨某金提供电鱼机等工具,乘坐杨某华驾驶的面包车到河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使用电鱼机共捕获3.6千克鱼。案发后,四被告主动购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20800尾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进行投放。该案经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华不服判决,诉至黔西南州中院。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华与原审被告人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四人共谋后共同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购买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投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辩护律师指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四名被告人在禁渔期电鱼,对纳歪河的水产资源造成严重的损害,虽然事后投放鱼苗进行补偿,但其行为和手段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沪律网提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或者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