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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因子女反对而未成,男子追索钱财未果后砍伤两人
发布时间:2021-02-01 21:01: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一年近七旬的男子因为子女的反对而没有谈成一段“黄昏恋”,分开后男子找到女方要求其返恋爱期间的开支,在索求无果后,男子竟然带着刀到女方家中砍伤了两人,自己也喝下了农药,不过幸好三人都被抢救回来了,男子也因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刑。

2018年4月,69 岁的吴某与年龄相仿的韩某开始了一段黄昏恋,并于2020 年农历二月初一同居。无奈双方子女都不认可这段关系,两人只能分开。此后,吴某多次要求韩某退还恋爱期间花费的钱款,女方未予回应。2020年4月30日,吴某购买农药杀虫剂后,将部分杀虫剂倒入药瓶中,塞进裤袋。他还将一把菜刀放在塑料红桶中,提着桶去找韩某。到达韩某家后,吴某从塑料桶中抽出菜刀进入其卧室,朝韩某和其孙子吴某壬的头部砍了两刀,吴某壬被砍后跑出卧室向其婶娘求救。再次朝韩某头部砍了几刀后,吴某从裤袋拿出杀虫剂喝下。尔后,三人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韩某失血性休克被评定为重伤二级;韩某头部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吴某壬失血性休克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吴某壬头部损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感情债务纠纷故意杀人,致二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问题1:子女是否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呢?尤其是“黄昏恋”?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或者侵犯,合法的婚姻必然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权,不能为子女包办婚姻,同样的,在父母年迈后,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尤其是像“黄昏恋”,这也是老人追求自己婚姻自由权的表现,子女应当予以积极地配合和支持,一昧的反对是不可取的。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吴某要求韩某返还其在恋爱过程中的花费?

律师回答到:对于恋爱过程中的花费在分手后能否返还的问题,我们应当将重点放在认定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即应当区分彩礼和一般赠与。对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有彩礼给付的,那么当分手后,给付彩礼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但是对于一般的赠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一旦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了,像恋爱过程中已经花费的开支,在情侣分手后,从法律上看,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返还的。

问题3:在刑法上,吴某是否属于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律师回答到:尽管吴某在砍伤两人后试图服毒自杀,但最终被抢救回来了,而这不影响吴某的定罪量刑。吴某以杀人的故意,采用极端的方式,情节非常恶劣,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其已然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只是最终两名受害人所幸被抢救回来,吴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从未遂的角度看,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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