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多前,某公社的数百名业主将自己的房屋租给某酒店用于经营,几年来一直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是今年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酒店的生意受到影响,酒店便向业主提出要减少租金,但是业主们没有答应,双方因此起了争议,最终对簿公堂。
10多年前,圣展公社A座的数百名业主,将房子租圣展酒店用于客房经营。今年7月,业主收到酒店商榷函请求减免租金,业主们不同意,之后再没收到租金。据业主吴某表示,今年7月圣展酒店以疫情为由,向业主发了一封减免租金的商榷函,恳请业主同意免收2到3个月的租金,减半收取4到6月的租金。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圣展酒店随后召集业主代表开会协商,但未明确房租支付时间,提出由业主将房产委托酒店经营管理,“双方同担责,共进退”。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会后不久,酒店方称如果不同意减免租金并更改合作模式,8月15日起开始“封房”暂停经营,当日起停算租金。此后,未签字同意减租的业主,未收到过任何租金。目前,已有50名业主联名起诉,法院已受理。据圣展酒店执行总经理张某介绍,酒店有近500间客房,2006年跟业主签约以来从未出现过拖欠租金的情况。今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酒店一度暂停营业,后期恢复营业后生意惨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向业主支付租金。酒店方与业主还剩下八九个月的租期,张某说,他提出了中止现有协议、变更合作方式的建议。至于欠款,商榷函里也明确了,从2021年4月起分期支付,至2021年10月前完成支付。
问题1:本案中的酒店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减少租金?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本案中酒店和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支付规定的租金,如果酒店确实要减少租金的,则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业主如果不同意的,租金就不能减免。
问题2:酒店能够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来直接要求减免租金,甚至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对于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首先是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类型条款,其次如果有相应条款的,那么就需要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针对不可抗力出现后结果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条款的,那么在法院审理此案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新冠疫情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确实可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那么因为新冠疫情而受到影响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是否可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怎么调整,一方面需要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考量,要尽量地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来酌情调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