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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去世的女友照顾其父母多年,老人因车祸去世后男子获赔
发布时间:2021-02-22 21:22:2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41 ℃

一位老人因交通事故而去世,其“儿子”起诉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辩称老人的“儿子”并非亲儿子,而是老人的女婿,原来啊,在老人的女儿去世后,女婿就成了“儿子”,给老人和其养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儿子”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呢?

男子替去世的女友照顾其父母多年,老人因车祸去世后男子获赔

2017年9月,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治身亡,“儿子”郑某难以接受这一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小车驾驶员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郑某在处理完“老父亲”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司机姜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了34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这一责任明确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却一度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称,王某的爱人以及独生女儿均已经死亡,而郑某与王某并无血缘关系,也非近亲属,且并非合法收养关系,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郑某确非王某儿子,但又为何以“父子”相称?原来,在2000年的时候,郑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的女儿相识后相恋,并且已经开始筹备结婚的事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某某被确诊为白血病,确诊久后便不治离世。在王某某去世后,郑某就代替王某某给王某夫妇养老,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抚子协议书》。三人后来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一直以“父子”和“母子”相称。“,母亲”刘某在2004年也因病去世。2018年,法院一审认为郑某与王某签订《抚子协议书》后,一直一起生活,并以父子相称,在生活上,郑某对王某予以照料,在精神上,郑某对王某予以慰藉,王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后,安葬事宜也是由郑某全权处理,郑某已经成为王某生前最亲近的人,从维护公序良俗的角度,应赋予郑某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郑某支付各项损失31万余元。一审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问题1: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抚子协议书》?

律师回应到:王某和郑某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基于收养关系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双方签订的《抚子协议书》,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该协议是属于应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2:王某死亡后的赔偿金是属于遗产吗?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就获得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有不属于遗产,并不能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则来分割。

问题3:那么,郑某为何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释到:虽然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即便郑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郑某也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但是郑某和王某虽没有血缘关系,却成为了亲密的“父子”,从情理上讲郑某也是属于王某的近亲属,因此郑某可以王某近亲属的身份,来诉请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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