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女子出于好心扶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人,将其送往医院后,老人不治身亡。却不想,老人的家属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认为是女子骑车撞到了老人,要求女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因其举证不能都被驳回。
海南的蔡某出于好心扶起了一位摔倒的90岁老人,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期间甚至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不过遗憾的是,老人因救治无效而死亡。事发后,老人家属报警,认为是蔡某骑电动车撞伤了老人,蔡某所谓的好意救助是撒谎。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是,没有足够证据证实蔡某与老人有接触。因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赔偿事宜分歧较大,老人家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左右。一审法院以家属举证不能,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但老人家属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蔡某垫付1000元医疗费、支付包车费100元及包扎费260元的行为恰好证明其是肇事者。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问题1: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是否存在见义勇为的相关条款?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在第184条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中国民法的“好人法”条款,也是为了解除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但是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受到明确限制的,即只有见义勇为人因其自愿救助受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对受助人的这一损害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
问题2: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蔡某作为救助者,在看到老人倒地后将其送往医院,但是老人的家属却主张蔡某是侵权人,那么在一过程中,老人的家属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蔡某确实是侵权人,即老人确实是被蔡某撞倒的,在老人的家属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能根据“无过错推定”的原则直接认定蔡某是侵权人,而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老人家的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蔡某不是侵权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3: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强调到:从彭宇案开始,对于“扶不扶”的问题,一直以为备受争议,直到《民法总则》的出台,其在第184条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说明了法律对于救助行为的充分肯定,进而来解除见义勇为人在行使见义勇为行为时的后顾之忧,从而来破除“扶与不扶”的难题。《民法典》在正式出台后,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这一条款进行了照搬,这也进一步肯定了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