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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忍受丈夫打骂四十年后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1-02-28 21:28: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4 ℃

前不久,一则“妻子忍受丈夫打骂四十年后起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的新闻引发热议。双方当事人都已经是年过六旬了,那么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法院又因何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妻子忍受丈夫打骂四十年后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该离婚案发生在安市某县,当事老人六十三四岁,老伴六十六七岁,两人系原配夫妻,结婚已整整40年。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在198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后,王某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王某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王某以与老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期间,王某的老伴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王某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其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挺正常,出轨行为绝对没有。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王某能撤诉,再给其一次机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王某的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1: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其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目前《民法典》尚未正式生效,法院还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审理的。但从《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来看,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判决是否会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依据还是为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在本案中,虽然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丈夫,在结婚四十多年的时间里经常对自己进行打骂,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但是法院鉴于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较长,而且年事已高,此时如果离婚则不利于家庭,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仍然有挽回的余地,尚不足以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问题2: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家暴呢?

律师回应到: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家暴,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被无过错的被家暴方在离婚时也可以诉请家暴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原告诉称的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矛盾对自己进行非打即骂,但在没有进一步举证的前提下,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家暴,因为家暴是对被家暴方的人身和精神造成损害的严重过错行为,在认定时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问题3:从婚姻的角度看,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婚姻是神圣的,也是来之不易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是保持谨慎审理的态度,严格地结合当事人的各项举证,来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而且在法院审判之前,会有一个调解的环节,这也是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还能有挽回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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