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通过公证的方式,既确定了意定监护人,又立下了遗嘱,将自己死后留下的房屋赠与给一直在照顾自己的朋友,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朋友也通过遗嘱获得了遗产,这种意定监护以及立遗嘱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真的实现“老有所养”。
陈某早年和姐姐赴港打工,后成为香港居民。长久下来,陈某积累了一笔钱。还自建6层高的民房出租,每月均有租金收。但因长期劳累工作,陈某不幸被诊断为肺癌。这些年来,陈某因为家庭琐事、经济往来等方面,与自己的两姐妹矛盾渐生,后面甚至不相来往。此前陈某母亲着急催婚,于是找同村且相熟的曾某帮忙介绍对象。渐渐地,陈某与曾某一家关系日渐熟络。后陈某因为生病需人照顾,就出资邀请曾某一家人搬到临近处,方便照顾。为了照料陈某,曾某一家人“齐上阵”,煮饭、煲汤、洗衣、送医治病。甚至到香港治病,也是曾某家人陪同照顾。2020年1月,陈某来到公证处,他认为自己余生不长,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帮助自己确定曾某为其“监护人”;并且希望体面地离去,他的房产等财产遗赠给照顾他的“监护人”。随后公证处为这位老人提供了一套“意定监护+医疗决定预先指示声明书+死后生效委托书+遗嘱”综合性公证养老方案。曾某被选定为陈某“意定监护”的人选,负责照顾陈某生前事,直至离世后的诸多事项;陈某订立遗嘱,明确曾某为其名下包括数栋房产在内的财产继承人。对于身后事,按照陈某自己的要求,从穿衣、修指甲到遗体告别都做了安排,并一条条地写于“死后生效委托书”上。2020年6月的一天,在生命最后的时光,陈某向曾某道谢,感谢“其在最后的时刻能陪伴他、照顾他”。陈某去世后,其姐妹对于财产处置有异议,认为陈某是不是神志不清被人骗了,于是找到东部公证处了解情况。当看到陈某生前留下的视频录像,了解陈某的真实想法后,两姐妹没有再说什么。
问题1:什么是意定监护?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实现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形式和近亲属或者不是近亲属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签订相关协议,从而来保证自己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意定监护人来履行监护的职责。通俗一点讲,意定监护一般就是用于老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而签订的一种监护制度。
问题2: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应到:意定监护是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行决定监护人,而且要求被监护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定监护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也是由法律直接确定相应的范围并且有相应的顺序。相比于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人身和财产等代理权,意定监护的内容由意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自由约定。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陈某订立遗嘱将曾某列为继承人?
律师提醒到: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陈某在生前就立下了遗嘱,并且该遗嘱经过了公证,是陈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遗嘱因此也完全是合法有效的,曾某作为遗嘱中的继承人,享有遗嘱继承权,其继承遗产的顺序是优先于陈某的法定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