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儿子由女方抚养,小儿子由男方抚养,但是在离婚后两个儿子都由男方抚养,五年后女方找到男方,要求将大儿子交给自己抚养,在遭到男方的拒绝后将其告上了法院,但是经过二审法院的改判,女方主张获得大儿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董和小丽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大儿子贝贝(当时年龄为3周岁多)归母亲小丽抚养,小儿子园园归父亲小董抚养。两人均抚养至18周岁,且互不支付抚养费。(人物均为化名)虽然做了上述约定,但是离婚后因各种原因,贝贝实际上一直跟随父亲小董生活。离婚后小丽去了外地,且长期没有探视过两个孩子。五年后,小丽找到小董,要求其按照当年离婚协议将大儿子贝贝交给自己抚养。面对长期没有联系过的孩子母亲,小董没有同意她的要求。没多久,小丽便将小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贝贝交其抚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大儿子贝贝应当随母亲小丽共同生活。现小董有协助将贝贝交还小丽的义务。小董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小董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视频材料。视频中大儿子贝贝表达了对现在生活状态的满意,同时也表露自己愿意继续留在父亲身边。鉴于视频中贝贝表述的自然完整,且贝贝如今已经年满10周岁,上海一中院确认了这份视频的真实性,并予以采纳。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长子贝贝归小丽抚养,但离婚后贝贝实际随小董共同生活至今。且小丽并无证据证明其目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优于小董,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董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当下,不应机械适用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而应当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变化。六年多来,贝贝同父亲小董事实上已经形成固定且有益于其健康成长的抚养生活模式。再加上贝贝本人的意愿表示,若改变贝贝目前生活居住环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小丽的诉请,改判大儿子贝贝由小董抚养。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小董和小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两个儿子抚养的问题?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小董和小丽离婚时,两个儿子的年龄都还很小,不足以表达自身关于想跟谁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人各自在离婚后抚养一个儿子。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小丽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没有抚养过两个儿子?
律师解释到:小丽在和小董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大儿子由小丽抚养,那么小丽就需要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小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抚养大儿子,而是由小董在抚养两个儿子,甚至也是长期没有探望过两个儿子,可见小丽并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职责。为了生计而赚钱是必然的,但不能建立在长期不照看孩子的基础上,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的陪伴的。
问题3:为什么二审法院会改判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小丽不能获得大儿子的抚养关系?
律师指出:虽然小丽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够获得大儿子的抚养关系,但是在其和小董离婚后,大儿子实际上是一直跟随父亲小董一起生活,而且五年后大儿子已经八岁了,具有一定的意思表达能力了,其也更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此时如果变更大儿子的抚养关系,是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的,因此二审法院在结合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