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家住昆明某小区的潘某在自家楼下时,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了头部,导致了二级残疾,因治疗已经花去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但一直潘某的家人一直没有找到高空抛物的人,于是将225名住户以及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的判决,221名被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的一天,潘某和女儿外出回家,刚走到单元楼下,突然一片巴掌大的瓷砖从高空坠下,正好砸中了潘某的头部,潘某随即倒地不起。随后,潘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共花费233326.43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伤残等级为二级,造成肢体偏瘫,后期医疗费评估为60000元整。做了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2020年春节后潘某回到了老家由老伴照料。苦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潘某的家人只能将26栋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和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巨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第九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向法院举证,证明事发当时并不在场,应与本案的侵害行为无关,而原告主张侵害行为与被告有关的主要依据,只有其女儿和现场居民张某某的警方询问笔录,没有任何的视频监控,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潘某撤销对其的起诉。今年的1月15日,潘某女儿终于拿到了判决书。判决的结果是由221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最终下来平均每一家是要分摊3600多元补偿款。
问题1:从《民法典》的角度看,其条文规定是如何规则高空抛物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对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方面明确高空抛物侵权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就是直接侵权人,在没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加强了公安等机关尽职调查的职责。
问题2:本案中法院判决由221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上述《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由于在本案中没有查出具体的高空抛物人,因此2层以上的225名住户都是可能侵权的人,其中有的住户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可能侵权,剩下的不能证明自己不可能侵权的221名被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后如果能找到真正侵权的人,那么其他承担赔偿责任的住户就可以向真正侵权的人追偿。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承担20%的侵权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一直存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查出直接侵权人的,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呢?《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对原有的《侵权责任法》中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作了很好的扩充,能够及时地保障受侵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