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萧山出现了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一家七口在外出的时候,突然一个酒瓶从天而降,所幸没有砸中人,经过当地民警的调查,最终找到了嫌疑人。虽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但嫌疑人仍有可能会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去年10月,徐某和家人一起送孙子去幼儿园,一行一共5名大人2名幼童,可从自家大门走出没几米,突然一只啤酒瓶从天而降,玻璃渣四溅,所幸当时大伙儿衣服穿得厚没有受伤。现场徐某没能找到嫌疑人,于是报了警。现场没有监控,也无人员目击到可疑人员。民警连续询问附近居民楼2层以上住户,都没人承认。经过数月的调查,民警锁定了租住在此地的25岁湖南籍嫌疑人陈某。经审讯他交代,自己租住在4楼,平时工作原因很晚回家,早上需要补觉,但经常被周边的狗叫声吵醒。懊恼之下当天他拿起一只空啤酒瓶,向狗叫声传来的方向扔下,而其实陈某这么做,已经不止一次。目前嫌疑人陈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也是萧山区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问题1:为什么高空抛物会构成犯罪呢?
律师指出: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从刑法的理论来看,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且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在程度上可能会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因此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高空抛物行为既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候就存在想象竞合,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罚。
问题2:在本案中,为什么陈某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指出:陈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固然是存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可能,而且陈某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情节是相当恶劣的,是可以达到入刑的起点的。不过考虑到陈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在定量时可以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处罚。
问题3:当前立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进步是什么?
律师表示:从今年年初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其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规定是从民法领域的侵权责任角度规制高空抛物行为的,而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则是相对以往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入刑点,以更严苛的方式来从根源整治高空抛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