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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个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圆满解决
发布时间:2021-02-17 22:17: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7 ℃

在2021年的年初,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个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那么,该案的具体案情以及对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适用的《民法典》新规定的分析,将在下文中进行具体的分析。

《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一个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圆满解决

去年5月,庾某在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并摔倒。庾某随后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向庾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随后,庾某以黄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再赔偿各类损失合计100344.12元。经法院审理后,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问题1:本案中针对高空抛物所适用的《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本案中,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是明确的,即黄某家的小孩将矿泉水瓶从高空抛下。

问题2:本案中黄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应道: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等以及精神损害费,都是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的。

另一方面,本案中高空抛物的是黄某家的小孩,但小孩不具有独立赔偿的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黄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是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254条所规定了高空抛弃侵权,相比原有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完善,不仅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也强调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职责,这对于进一步控制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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