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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上海闵行法院首例宣判撤销婚姻案
发布时间:2021-02-20 22:20: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3 ℃

随着2021年的到来,我国的《民法典》在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了,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对原《婚姻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个较为明显的修改点就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而是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上海闵行法院首例宣判撤销婚姻案

2021年1 月 4 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在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在去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问题一:本案是依据《民法典》的哪条法律规则?

律师回答到:本案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条规定系2018年8月出台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30条新增的规定。

问题二:上述《民法典》的规则与原有的《婚姻法》相比,不同之处在哪里?

律师回应到:原有的《婚姻法》对于可撤销婚姻,只在第11条规定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只有在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方才能主张撤销婚姻。而现行《民法典》不仅在第1052条规定了受胁迫时的婚姻可撤销,而且在第1053条新增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这说明在《民法典》的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下,可撤销婚姻是有两种情形的。

另一方面,原有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往往和“重大疾病”存在着重合部分,即在夫妻一方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在原有《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所形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而不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对此,在第1051条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以第1053条的“重大疾病下的撤销婚姻”代之。

问题三:从上面的分析看,为什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要对原《婚姻法》进行修改?

律师指出:在原有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还患有重大疾病的,那么当夫妻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官往往就会陷入到两难境地,即究竟是判决离婚呢还是判决婚姻无效,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没有定论,法官往往就是以自由裁量权,结合相关的证据来作出审理。《民法典》第1053条的新规定,无疑是能够使这类案件在今后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即只要是“重大疾病”并且患病一方没有事先告知对方事实的,那么对方就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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