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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探望在外地的儿子被前夫拒绝,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23:23: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6 ℃

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以探望儿子,但是约定当儿子在外地时,则女方不能探望儿子。如今儿子跟随父亲到外地,母亲想探望儿子被拒绝,于是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女方申请执行探望权与法无据,因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探望的时间和场合进行了约定,女方违反约定行使探望权是不可取的。

母亲探望在外地的儿子被前夫拒绝,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与李某本系夫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对该案能否立案执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执行。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对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也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剥夺父母的探望权,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将该案重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确定李某仅当儿子在当地时才享有探望权,这也是对李某探望权的剥夺。所以该案调解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情形,应当重新审理。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应就探望权问题单独重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探望权没有在判决或调解中确定时,当事人可以就该项事由单独提起诉讼,该案属于当事人对探望权约定不明的情形,应由其单独重新提起诉讼。第四种观点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审或重新起诉。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针对本案的情形,法院不应当立案执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张某拒绝李某探望在外地的张某某是基于两人在离婚时的约定,其拒绝的理由是合理的,这并没有侵犯李某的探望权,所以李某无权申请执行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若约定一方不能探望子女并且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则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对其中一方探望子女的时间和场合等进行一定的限制,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相应的约定是否以不正当的方式侵犯了一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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