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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无法生育,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2-26 23:26: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3 ℃

因为妻子的生理原因,一对夫妻在结婚四年多一直没能成功地生育儿女,两人也经常因此吵架,丈夫甚至还被妻子的娘家人给打伤,已经厌倦了这种生活的丈夫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和妻子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之间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依据。

妻子婚后无法生育,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漆某经朋友介绍与王某相识,相识后两人互生爱意,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恋爱,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初感情尚好。由于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便多次到医院求诊治疗,但均未能生育小孩。经医学检查确认,王某因染色体平衡易位等先天性原因无法生育。双方为此花去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并因此产生矛盾。2011年上半年,双方就离婚一事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6月17日,王某的父亲和哥哥等亲属到漆某家中与漆某发生争执,并将漆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漆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并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的感情为此也走到了尽头,于是,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长期不能生育子女,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1年6月17日,被告的父亲、哥哥等亲属将原告打伤,严重损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漆某和王某因为王某不能生育的问题而导致感情上出现问题,后王王某的家人又将漆某打伤,更是严重地破坏了漆某和王某之间本就薄弱的感情,从而使得两人的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因此判决两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夫妻之间因一方无法生育而产生感情上的问题,是很正常的,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积极地寻找方法来解决,而不应当一昧地争吵和互相推卸责任,甚至诉诸暴力的行为,否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地走向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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