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需要抚育费,但是在离婚后,女方将女儿从男方处接走,并一直抚养着女儿,男方想接回女儿却受到了女方的拒绝,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育费,孩子也应由自己抚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本案中的抚育费指出,女方在和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在客观上已经履行了抚育的义务,因此无需再给付抚育费。
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法院判决婚生女李小某由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600元。后因张某未支付抚育费,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要求张某支付抚育费。被执行人张某抗辩称,年幼的李小某一直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均由自己照料,李某并未履行抚育的义务,自己不仅不应该支付抚育费每月600元,反而应当由李某支付抚育费每月6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称,李小某一直随张某生活是事实,但离婚后,张某以探视为由强行抢走孩子,自己亦多次上门要求将李小某接回来,但均遭到张某阻挠未能如愿。故李某强烈要求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执行。第一种观点: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既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张某应当支付抚育费,而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理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至于张某认为李某未履行抚育义务并损害了其权益,可以在履行义务后,通过诉讼等方式另行主张。第二种观点:张某虽然未支付抚育费,但因其一直与婚生女共同生活并照料婚生女生活起居,事实上已经履行了抚育的义务,故本案不应强制执行。至于张某认为李某未履行抚育义务应承担抚育费,告知其通过诉讼等方式另行主张。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张某和李某在离婚时约定李小某是由李某抚养的,张某需要支付抚育费,但是在两人离婚后,实际上是由张某在抚育李小某,张某已经在事实上履行了抚育的义务,因此张某并不需要再另外支付李小某的抚育费。但是基于两人的离婚判决,李小某应当由李某来抚育,张某若想继续抚育的,则需要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实质意义是因该方无法直接抚养子女,而对法定抚养义务的一种替代,因此当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在事实上直接抚养了子女时,该方并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