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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婚礼中行礼方式起纠纷,大婚之日小夫妻就劳燕分飞
发布时间:2021-02-15 23:15: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18 ℃

一对夫妻在结婚的大喜之日,本是热热闹闹的,却因为双方在新娘拜见长辈时应该鞠躬还是应该叩头的意见不同,随后竟然越闹越大,两家人争执了起来,甚至还打了起来,新娘的娘家人一气之下将新娘带了回去,于是男方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返还彩礼。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的事实的确属于法定的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但是男方在此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女方应返还部分彩礼。

因对婚礼中行礼方式起纠纷,大婚之日小夫妻就劳燕分飞

2009年1月,张某经人介绍与罗某订婚,并依习俗送交女友彩礼17000元。2010年1月26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定于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当天,二人带着对新婚的憧憬,顺从地在司仪的安排下进行着婚礼仪式的各项议程,在轮到新郎新娘向新郎奶奶行礼时,男方亲属要求改作叩头礼,新娘及亲属坚持鞠躬礼,双方发生争执,言语不慎竟然大打出手,一怒之下,娘家人将新娘带回娘家不归。张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并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二人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在婚姻解除后彩礼应予返还。双方在举行婚礼仪式时因行礼发生争执打架,造成矛盾,以致婚姻破裂,双方均有责任,考虑男方操办婚礼确已花费钱财,法院遂判决二人离婚,罗某酌情返还张某彩礼1.4万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张某和罗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但是在举办彩礼的当天就因矛盾而分开,并直接导致张某起诉离婚,两人没有在婚后共同生活就离婚,因此张某给付罗某的彩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返还部分给张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缔结婚姻不仅仅包括双方当事人成功地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还应当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像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已经是夫妻,但是在举办婚礼的当天就闹掰,婚姻也不可能再继续维持,那么原告给付的彩礼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地实现,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彩礼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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