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去年儿子要上小学了,但是因为无法落户的缘故,而不得到远一公里的小学读书,于是儿子便将母亲告上了法院,要求增加自己的抚养费,但因举证不能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父或母一方支付给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费,因客观情况发生改变而导致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学习和生活等的需要的,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在其经济能力范围之内增加抚养费的数额。
刘父与被告刘母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2012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刘某。2016年2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就刘父、刘母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准予刘母与刘父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刘母携带抚养,儿子刘某由刘父携带抚养;双方自离婚之日起各自负担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刘父与刘母离婚后,双方各自抚养子女至今。2019年7月,原告刘某被录取为A市第二小学的学生,该学校离原告住所地约1.8公里。刘某认为其本可以在距家800米左右的B小学就学,现因刘母不配合落户,导致其现在的小学离家较远,且上小学之后教育及生活开支也相应增加,故请求法院判决刘母每月向刘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对刘某的抚养人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刘父与刘母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执行。现刘某以现就读学校比原计划就读学校远约1公里为由要求刘母承担抚养费,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刘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刘某要求刘母承担每月抚养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中刘某起诉刘母增加对自己的抚养费的理由并不充分,只是主要因为上学距离远了,并且刘某对其所指出的上小学之后的教育和生活开支增加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未成年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应当满足“必要”的前提,具体表现为父或母原定支付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所需,以及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相应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