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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和前妻“假离婚”而人房两空
发布时间:2021-02-21 23: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77 ℃

对了能够多拿一点拆迁安置款,一对夫妻决定假离婚,但是男子没想到女方是假戏真做,唯一的一套产权房也成了女方的,男子诉至法院,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到: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离婚的动机是虚假的,但是其在法律上具有真实的效力,基于假离婚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存在一方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不能以离婚的动机虚假为由而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男子因和前妻“假离婚”而人房两空

2008年3月,李某与张某在做了十几年夫妻后,突然决定离婚。双方在法庭上陈述的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法官苦口婆心对双方进行了劝解,但二人铁了心要离婚,并称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2009年6月,张某将前妻李某告上了法院,声称李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事实,导致该房在离婚时未能依法分割,现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该产权房。原来离婚时张某与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单位公房,后该房屋遇拆迁,离婚后的张李二人各分得一笔拆迁安置款。如今张某所得的拆迁款项均已花光,没有了住处且身无分文。被告李某在庭上辩称,当初与张某结婚后,二人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居室楼房,总价款22万余元,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其与张某一直住在张承租的单位公房内,产权房购买后,张某亲自与案外人杨某办理了房屋出租事宜,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存在张某早就知情。后来公房面临拆迁,张某与其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便在拆迁安置中获取更多利益。并书面约定二人购买的产权房归李某所有,公房仍由张某承租。二人私下约定在法庭调解离婚时刻意不提该产权房。另外,李某称离婚前她发现张某有了外遇,且与第三者生有一子。所谓的假离婚不过是想假戏真做,张某只是为了达到与自己离婚的目的。张某将产权房归她所有也是因为心中有愧。对这一切,李某心知肚明,于是同意了张某假离婚的想法,继而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对于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双方均无异议。李某认为离婚调解书早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其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早已合法解除。且二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约定。故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数日后,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又数日后,张某就离婚调解书向申请再审,称原调解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李某曾承诺其可以住在产权房内,但是离婚后李某背信弃义不让其居住,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离婚动机虽然是虚假的,但是这不影响两人已经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两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涉案的产权房已经为李某所有,张某不能再提出分割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的动机是一种主观上的因素,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无法完全了解当事人离婚的动机是否为虚假,因此基于规避相关政策或者获得更多诸如安置补偿款等动机的离婚,一经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就也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相应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离婚协议等都会生效,也都具有了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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