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夫妻俩的感情不断地出现问题,七年起来,丈夫三次起诉要和妻子离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两人离了婚。上海离婚律师明确指出因为夫妻一方出现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之下,法院也是会支持双方当事人离婚的。
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9月生育了一女孩。2003年元月,被告经诊断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2004年6月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同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次年4月原告提出撤诉。2006年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2011年11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承办法官在向被告父母调查询问有关案件事实时,得知被告病情现已明显好转,便组织原、被告及双方的父母、亲戚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被告及其父母均同意离婚,但表示原告需对被告进行一定的经济帮助,经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多次做工作,双方遂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廖某同意与原告刘某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负责抚养至成年,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经济帮助4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因为被告的精神疾病受到影响,问题越来越大,原告也先后三次起诉离婚,可见两人的感情已经所剩无几,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离了婚,但同时因为被告在离婚时存在困难,所以原告还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的第3种情形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虽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之后,另一方的确应当给予充分的照顾,不应当抛弃和置之不理。但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因受该疾病影响而完全破裂的,在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也是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