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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婚姻离婚冷静期够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1-03-04 19:04: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45 ℃

一中国女子和韩国男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而且存在着矛盾,女方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被法院驳回了。前不久,女方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法院依据《民法典》针对离婚诉讼的最新规定,认定这一起跨境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冷静期已经够长了,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跨境婚姻离婚冷静期够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方某是许昌人。2010年初工作关系在广州与一韩国人李某相识,并于当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某离开中国回到韩国生活。后方某赴韩国与李某共同生活。双方因文化差异,生活方式不同及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方某在韩国很短时间即回到中国。此后双方长期分居。方某分别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均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撤回起诉。2020年10月26日,方某再次诉至魏都区法院。法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又一直无法联系,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且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问题1: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后聚少离多,而且分居时间较长,在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的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而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问题2:如何理解“离婚冷静期”?

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所提出的“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居的时间已经够长,在分居期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也没有得到改善,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而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是基于《民法典》第1077条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在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民法典》的该条款相比原有的《婚姻法》规定,新增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在跨国离婚案件中,要先明确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是适用我国的法律,那么就是现行已经施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像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居的时间已经较长,法院不能再以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为由而直接撤回原告的起诉,而应当在充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前提下,结束这段并不能再继续维持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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