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了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其中一方是净身出户,那么净身出户的这一方是否还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从下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离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还是需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
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代偿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经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自己已经净身出户为由,拒绝偿还。法院审理后认定: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虽已月与吴某离婚,且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其本人净身出户,但其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问题1:目前《民法典》是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要么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要么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2:本案中张某为什么在净身出户后仍然需要承担对债务的偿还责任?
律师回答到:本案适用的还不是《民法典》,而是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也不影响张某尽管在离婚时是净身出户,但在离婚后仍然需要承担对债务的偿还责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张某和吴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张某净身出户,该约定只对张某和吴某有法律拘束力,而不对第三人楚某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楚某仍然可以要求张某和吴某共同偿还债务。
问题3:张某是否有什么救济的途径?
律师指出:张某在和吴某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债务都由吴某承担,但楚某仍然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义务,只不过张某在偿还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吴某追偿,因此最终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仍然是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