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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爬情人家里抓奸不成反被砍,砍人者是正当防卫吗?
发布时间:2021-03-10 19:10: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48 ℃

男子深夜爬情人家里打算“抓奸”,却不想被砍,最终不治身亡,那么砍人的一方当事人是构成正方防卫呢,还是构成犯罪呢?这一案件经法院审理后,砍人者虽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男子深夜爬情人家里抓奸不成反被砍,砍人者是正当防卫吗?

舒某与徐某均就职于某技术公司。舒某已组建家庭,但因工作原因,亲属不在身边。徐某虽年过五旬,但仍处单身状态。渐渐的,从2015年开始,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从2018年开始,两人的关系开始不稳定。2019年2月,舒某正式提出分手。同月,她与入职不久的孟某发展为亲密关系,同样已有家庭的孟某常暂住在舒某的租房内。但舒某和徐某仍然保持一定的关系。徐某与舒某住同一小区,2019年4月某天两人一起回家,舒某告诉徐某自己已经与孟某分手。舒某回家后发现孟某在其家中,二人便一起休息。却不想徐某来敲门了,但舒某和孟某都不开门,两人商议偷偷离开房间,省得被徐某纠缠。两人收拾一段时间后,孟某突然听到外面有动静,便起身查看,赫然发现厨房窗户处有个人从外面探入半个身子,舒某从身形判断此人为徐某。为阻止徐某进入,孟某先用身体顶了一下,但未撞动,随后他来到厨房取来两把菜刀,在确认右手所持菜刀的刀背向下后,朝徐某挥舞,造成徐某左手臂、右小腿等身体部位多处受伤。徐某受伤后从阳台外进入舒某所住的房间,并乘坐电梯下至一楼,行至大堂门口时倒地不起。

舒某在逃离途中,打电话给徐某,物业人员接听并告知机主已经休克,二人遂赶回现场并留在现场等候。经医生到场确认,徐某已死亡。法医鉴定,徐某符合砍伤致桡动脉离断及全身多处创口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2月,当地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孟某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超过了有效制止徐某不法入侵住宅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该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法院同时认为,从发生冲突到被害人死亡,持续时间较短,无其他明显介入因素导致或者加速了徐某死亡,因此本案不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问题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本案中孟某的行为为什么具有防卫性?

律师回答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第二个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第三个要件是防卫手段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第四个要件是防卫的手段需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徐某强行准备进入舒某的行为就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不法侵害行为,面对这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孟某采取行动加以制止,确实是具有正当性。

问题2:为什么孟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呢?

律师解释到:徐某的行为固然具有不法侵害性,但是其也只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没有像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严重,因此孟某也只能对徐某的非法入侵行为采取一般正当防卫,而不是特殊正当防卫,但是孟某采取的行为导致了徐某的死亡,这一结果是超出了有效制止徐某非法入侵住宅的必要限度,因此孟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问题3:为什么孟某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表示:从主观上看,孟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制止徐某进入舒某的房间,这从客观上也可以证明,因为孟某拿刀向徐某砍时是用刀背向下,造成徐某身体部位多处受伤,此后徐某还走了一段距离才休克死亡的,孟某的行为在主客观上一致,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再结合正当防卫下的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孟某四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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