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遇到到盗窃团伙成员向其要银行卡来转移赃款,男子在盗窃团伙转移赃款的过程中,“黑吃黑”了90万元,最终盗窃团伙被抓获,该男子也被抓获,而且还被判了盗窃罪,那么“黑吃黑”也是会构成盗窃罪吗?
2020年3月的一天,赵某在银行办理贷款,遇到一个发小广告的男子,对方主动问赵某是否有银行卡可以出借,会给1000元好处费。赵某心动了,当即按照这个男子的要求办了一张新的手机卡、将自己一张平时不用的借记卡绑定新开的手机号,然后把借记卡升级成一类带U盾卡。随后,赵某把银行借记卡、U盾和手机卡直接交给该男子。两人互加了微信后,赵某发现对方的昵称叫“E金融”。赵某多了个心眼,在微信上关注了开户银行的公众号,并捆绑了银行卡。后来赵某收到这张银行卡1元、5元转入、转出的微信信息提示,他并没在意。4月28日中午,微信提示有3笔转入资金,合计高达240余万元。之后约一小时又分五六笔被转走,微信提示账户剩余300多元。4月29日中午11时许,微信又提示银行账户上分3笔转入相同数额的钱,合计240余万元,和前一天的金额一模一样。眼睁睁地看着又一大笔资金入账,赵某不禁红了眼,动起了歪脑筋,打算去银行试试能否从卡里取出钱来。赵某赶到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原来的卡丢了,挂失后补办了张新的银行卡,并在银行柜面上取现4000元。后微信信息提示账户上转走了3笔合计150余万元。赵某察觉后又赶至银行,当场从银行柜面取款5万元,又把账户里还剩的90余万全部转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上。资金入账后赵某陆续花用了其中10余万元,账户上剩余80万余元。5月1日,赵某被抓获归案。根据警方查证,打入赵某账户的大笔资金系某公司内网服务器被侵入后,账户被盗付的钱款。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人民币5.6万元。
问题1:赵某的行为为何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回答到:《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赵某为了谋取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工具,并且涉案的金额已经超过了20万,因此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题2:赵某的行为为何还构成盗窃罪?
律师解释到: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账户中的赃款虽然是非法财产,但是仍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的犯罪对象,赵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然后转账提现的方式非法占有了银行卡账户中的9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警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一方面,对于像本案中出现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从而谋取利益的,往往是涉及到犯罪活动的,而且一旦涉案金额较大,作为共犯,所面临的处罚也是比较严重的。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所说的“黑吃黑”往往也是会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等,因为即便是不具有合法性质的相关财产也是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