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妻子离婚后,因为突发疾病而不幸成为了植物人,前妻带着女儿走了,十几年来一直都是男子的四个姐姐在照顾男子,女儿也一直没有回来看望过父亲,甚至在葬礼上也没有出现过。却不想,男子的姐姐们在整理遗物时,才发现生前登记在男子名下的房屋,却被变更登记在了侄女的名下,男子的姐姐们认为侄女一直没有照看过父亲,就将其告上了法院。
一场突发疾病,让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眼看曹某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而张某一直没有再回来看过曹某。最终,曹某在2017年7月的一天去世了,在葬礼上,张某和女儿小曹依然没有露面。曹某死后,一套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遗产,这套房子是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房产证一直在曹某处。为了处理这套房屋,曹家四姐妹在联系侄女小曹未果后,才发现房屋居然已经被登记在小曹的名下。原来,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小曹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曹家四姐妹气愤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小曹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曹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为曹某的姐姐,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该撤销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曹某留下的房屋的法律性质?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本案中曹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由于是其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曹某和张某已经离婚,那么该房屋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便离婚时没有分割,在曹某去世后,该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仍然是属于张某的,而只有一半的房屋份额是属于曹某的遗产。
问题2:为什么小曹不能完全继承该房屋?
律师解释到:曹某去世后,小曹作为子女,虽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曹某变成植物人后,虽然小曹是跟随张某生活的,但是小曹和曹某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解除,小曹可能因为年幼确实无法对曹某的病情有什么物质上的帮助,但是其作为子女,时常地来看望曹某是非常应当的,但是在本案中小曹对于曹某也是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小曹应当少分,甚至是不能分得曹某留下的房屋份额。
问题3:本案中曹某的四个姐姐是否对曹某留下的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呢?
律师回应:虽然曹某的四个姐姐是曹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十几年来一直是由她们四个照顾着曹某,相比小曹这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疑是付出了更多,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曹某的四个姐姐对于曹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份额也是享有一定继承权的,甚至能继承的份额是多于小曹能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