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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成瘫痪,无奈告整栋楼住户
发布时间:2021-03-18 19:18: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1 ℃

2018年,广州市白云区的一起“天降大狗砸人”的事件引起广泛的关注,被砸的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瘫,时隔两年,法院终于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厂房的房东以及在在二楼承租的一家公司共同赔偿百万余元。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成瘫痪,无奈告整栋楼住户

2018年4月15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路人张某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中,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过于复杂,所以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目前,双方尚未提起上诉。

问题1:张某为什么要把厂房的所有者以及所有承租者都告上法院?

律师指出:在当时张某提起诉讼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其依据的法条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鉴于砸中张某的狗的主人无法确定,所以张某只能将厂房的所有者以及所有的承租方都告上法院,从而最大程度地来保证张某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2: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为何一审判决厂房的房东以及该电子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有的承租方表示自己从未使用过厂房的天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故法院没有将这些成功举证的承租方列为需要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法院认为厂房的所有人以及实际使用厂房的电子厂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被告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狗能自由进出天台后跌落砸伤张某,所以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问题3:本案存在的争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目前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还没提起上诉,但是根据相关报道,电子厂负责人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一判决,他认为天台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而涉案的狗进出天台也不是自己能控制的事情,涉案的狗跟电子厂也是毫无关系,而作为原告的张某一方则希望尽到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相应的执行,但对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可能也是不满意,可能也还是会提起上诉。律师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会提起上诉,法院罪看中的仍然会是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因此尽快将证据完全落实到位才是最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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