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小超市因为进货进了十包“酒鬼”花生,却被“酒鬼”商标持有者告上了法院,原来超市进的这几包“酒鬼”花生侵犯了“酒鬼”这个商标的专用权,超市的店家被索赔1万元。那么,在这一案件中,超市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陈某开了一家小超市,1月7日的时候她接到了章丘人民法院的电话,被通知自己成为了被告,而事情起因是陈某小商店售卖“酒鬼”花生,而原告方是“酒鬼”商标持有者,陈某侵权了。陈某是在2020年5月4日从网上进的货,一共进了10包,共计70.02元,定价每包9元在店内超市售卖。“酒鬼”商标持有者要求陈某赔偿1万元,“酒鬼”商标持有者诉称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该标识中‘酒鬼’二字与原告的‘酒鬼’商标中的汉字构成相同,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其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被告作为专业的批发销售商,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杜绝类似产品的销售。但被告却大肆批发销售上述产品,未尽到相应义务。不止陈某的小超市被起诉,附近的40多家小商店都被起诉了。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
问题1: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律师解释到:根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民法典》在第123条也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其中第三项正是商标。
问题2:像陈某这种商家,在不知道“酒鬼”花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表示自己以为花生就是花生,就不知道会有品牌一说,自己在网购时看到店铺是生产商,查看了商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许可证后才确定买的,那么按照陈某的这种说法,如果其举证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而且确实不知道是侵犯了“酒鬼”的商标专用权,那么就可以主张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陈某等小商店作为零售商被“酒鬼”商标持有者起诉了,那么生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回应到: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等。因此不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产商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是在本案中,“酒鬼”商标持有者目前还只是起诉了零售商,而没有起诉生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