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男子在酒吧认识一女子,趁着女子喝醉,五人将其带走,分别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报警后五个男子被抓获,都被判了强奸罪,但是五个男子上诉称女子当时并没有反抗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五个被告人仍然构成强奸罪,驳回了上诉请求。
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在某酒吧和被害人朗某跳舞相识,后孟某趁朗某醉酒不省人事之际,骗取酒吧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的信任,将朗某带出酒吧。随后,孟某伙同被告人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将朗某带至KTV包房。接着,多某购买避孕套,并向次某、索某和拉某分发。次某、索某和拉某趁朗某神志不清,先后在包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和多某欲与朗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故未得逞。后郎某报警,孟某等人被抓获。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分别对五人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服,以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在刑法上,强奸罪的行为结构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目前的强奸罪限于男性强奸女性,即男性通过强制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者其他的手段。
问题2:本案中的孟某等人在郎某醉酒后没有反抗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为何仍然构成强奸罪?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孟某等人虽然没有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但是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因为郎某在昏醉后就失去了承诺的能力,此时孟某等人与郎某发生性行为,是被视为违背郎某意愿的,像“以强制手段或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前提是妇女必须是清醒的。所以本案中孟某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对孟某等人的量刑?
律师指出:《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孟某等人的行为已然是构成强奸罪,而且还属于轮奸,因此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