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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十几年后男子要认儿子,法院驳回男子诉请
发布时间:2021-03-26 19:26: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7 ℃

十几年前,一对已经准备结婚的恋人分手,半年后女方生下了一个儿子。去年,男方找到女方家里,要求儿子和自己父子相认,但是遭到了女方家人的反对。在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孩子表示自己目前不愿意处理这些事情,自己也不认识男方,法院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分手十几年后男子要认儿子,法院驳回男子诉请

2004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两人恋爱后,原本计划结婚,不久李某被发现隐瞒婚史,陈某父母怀疑他的人品和结婚目的,不同意两人的婚姻,陈某便提出了分手。双方结清婚纱照和钻戒的费用后,约定两人就此了断,再无瓜葛。半年后,陈某未婚生育一子浩浩(化名)。十几年过去,到了2018年底,李某突然找上陈某家,提出要与浩浩父子相认,遭到拒绝后李某诉至法院。但在法庭上,陈某及其家人否认了李某与浩浩的亲子关系。事关孩子,承办法官想听听孩子的真实想法,于是提出等浩浩中考结束后,与他当面谈谈,再进行下一步的审理。2020年7月,得知浩浩中考顺利结束,法官第一时间送去祝福,并邀请浩浩到法院询问他的意见。浩浩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陈某,希望等自己高考结束后心理成熟了再来处理这些事。法院认为,李某主张浩浩是其与陈某的非婚生子,但陈某予以否认。本案中,李某、陈某虽然曾是恋人,也曾计划结婚,但目前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李某是浩浩生物学父亲。李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庭已就案件情况问询过浩浩的意见,浩浩不愿意亲子鉴定,也不想改变自身的生活现状,其母陈某亦不同意该申请。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浩浩的生物学父亲,且陈某否认两人存在父子关系,故李某进而要求探望浩浩的诉讼请求,亦因亲子关系的不能确认而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浩浩即将成年,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其称等成年、高考结束后再处理该纠纷,符合其目前的学习生活状态。血缘上的牵绊固然重要,但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培育才更温暖人心,希望双方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多考量,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浩浩的意愿,理性对待,呵护浩浩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所有诉请。

问题1:不谈本案的具体案情,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是指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之间未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因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也应当对非婚生子女尽到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问题2: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表示到:李某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浩浩的生物学父亲,而且浩浩也不愿意跟李某做亲子鉴定,鉴于亲子鉴定的伦理道德性,李某并不能单方面要求和浩浩做亲子鉴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如何看待探望权?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6条对探望权做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那么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应当是享有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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