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审理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男方在离婚时需要给付女方一笔五万元的家务补偿款,那么法院为何会如此判决呢?《民法典》对此又有什么新的突破性规定呢?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某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2018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某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认为,首先,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某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问题1:《民法典》是如何对家务补偿款进行规定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是针对原有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进行修改的,将家务补偿的方式进行了细化,允许离婚的男女双方先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进行判决。
问题2:本案中法院适用家务补偿条款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王某和陈某结婚后,王某在家照顾孩子以及料理家务,而陈某对家庭事务很少关心和参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无疑是付出了比陈某更多的时间和心血,因此在离婚时,在两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本案的各种具体案情酌情判决陈某需要支付王某一笔五万元的家务补偿费。
问题3:本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陈某和王某在2018年7月就开始分居了,期间陈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驳回其起诉后,两人的感情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故而判决准予两人离婚。